《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》docx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,增强和规范体育场的建设,贯彻执行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 ,提升体育场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,充分发挥投资效益,拟定本建设标准。第一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、评估和审批体育场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照,也是相关部门在项目实行过程中督查、检查的尺度。
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合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场项目。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、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。
第三条 体育场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,服务于比赛体育及民众体育的需要,做到规模合理、功能合用、经济高效。
第四条 体育场的新建项目,应吻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半岛综合体育登录入口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,按实质状况考虑将来发展需要,防范重复建设;改建、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,厉行节约,防范浪费。
第五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,体育场的建设,尚应吻合《体育场建设用地指标》的规定,同时也应吻合体育比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、规范及定额的规定。
第六条 体育场的选址应征适合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,在城乡规划确立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,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。
第七条 体育场的选址应试虑市、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,应当吻合人口集中、交通便利的原则,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,合理利用自然地形、地貌。用地最少应有一面或两面对接城市道路,以满足交通、分散等要求。
第九条 体育场应满足朝向、日照、风向、安全、卫生、消防、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,并依据当地天气条件,在满足体育比赛要求的前提下,采纳节能、节水措施,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,合理确立建设方案。
为五级,即 200 万以上人口、 100-200 万人口、 50-100 万人口、 20-50 万人口、 20 万以下人口。